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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電子科技學院學生活動管理條例
發布時間:2021-01-26 11:2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學院學生活動管理,提高校園文化建設水平,豐富學生課余文化生活,特制訂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指學生活動,包括院團委學生會、研究生會和各系團總支學生會、團支部和班級及學生社團組織開展的各項學生活動。
第三條 院團委負責統籌指導全院學生活動;院團委學生會和研究生會主要負責組織開展院級學生活動,各系團總支學生會主要負責組織開展系內學生活動,學生社團主要負責組織開展面向社團內外不同范圍的社團活動。根據工作需要,院團委可將部分院級學生活動委托各系團總支學生會承辦或協辦。未經院團委批準,各系不得自行組織院級學生活動。
第四條 學生活動分為政治研學類、學術科技類、社會實踐類、文藝體育類等。
第二章 開展學生活動的基本要求
第五條 學生活動內容應堅持正確政治方向,符合憲法法律規定,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符合新時代青年成長成才需要,健康向上,富有正能量,有利于學院培養又紅又專、德才兼備、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接班人和擔當民族復興大任的時代新人,要切實防止娛樂化、庸俗化、隨意化。
第六條 開展學生活動應遵循優而精的理念,盡量擴大覆蓋面,多組織開展參與范圍廣、學生喜聞樂見、有影響力的活動,著力打造可推廣、可傳承的精品活動和品牌活動,減少少數人參加的精英性活動。
第七條 開展學生活動應遵循勤儉節約的原則,鼓勵無紙化辦公和使用可循環利用的物品,盡量減少紙張印刷,原則上一律不發紙質請柬和獎品,切實防止華而不實、鋪張浪費、大手大腳的現象。開展學生活動前應編制經費預算并嚴格落實執行,未經批準不得另行購買預算外用品。
第八條 開展學生活動應合理安排時間、地點,未經允許不得占用正常的教學時間、地點。因參加代表學院的對外學生活動或全院性活動請假的,必須經院團委批準。因參加本系組織的學生活動請假的,必須經系黨總支批準。
第九條 開展學生活動應加大宣傳力度,充分利用校園網、宣傳欄、社交網絡、微信公眾號等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宣傳,擴大活動知曉面,強化內容豐富性,營造良好活動氛圍。活動后要及時做好總結,做好材料歸納工作,為今后開展活動積累經驗。
第十條 開展學生活動借用學院相關活動場所、活動設備時,須按要求和程序向有關職能部門申請,經批準后方可使用,使用過程中務必注意愛惜,不得損壞。
第十一條 開展學生活動應嚴格落實安全責任制,提前做好活動的安全保障工作和應急預案,嚴禁開展任何高危險性活動。到校園外開展學生活動時,由院團委學生會、研究生會和各系團總支學生會組織的須經分管學生工作的院領導批準,由團支部和班級組織的須經本系黨總支批準,由學生社團組織的須經院團委批準,未經批準不得組織開展。
所有在校外開展的學生活動都應明確有關教師為直接責任人,原則上應由教師帶隊開展活動,參與人員較少的活動經批準后可由學生自行開展,但有關教師應做好活動前的教育引導工作,并制定應急預案。如活動中出現突發情況,應在第一時間進行處理,并及時逐級報告。
第十二條 為了提前協調活動時間、合理安排活動節奏,開展院系學生活動應每兩周上報一次未來兩周活動計劃,由院團學統一收集、匯總、留存。
第三章 各系團總支學生會學生活動管理
第十三條 各系團總支學生會開展本系文藝類、體育競技類活動原則上每學期最多各開展2次,為參加學院層面的競賽和匯演類活動舉辦的選拔賽不做次數限制;其他種類活動也要控制數量,保證質量。
第十四條 鼓勵各系團總支學生會多開展思想政治研學類活動。按照黨章、團章要求,黨員、團員應當參加政治學習類活動,不得無故缺席。其他種類活動遵循自愿參加的原則,不得強制學生參加,但各系應采取適當方式鼓勵學生參與,對于積極參加者可以給予適當獎勵。
第十五條 鼓勵各系團總支學生會策劃舉辦有創意的面向全院同學的活動。如組織院級活動,需在活動策劃經由本系團總支書記審批后,填寫院級活動申請表,待院團委審批通過后,方可舉辦。具體流程請參考《各系團學舉辦院級活動申請和審批流程》。
第十六條 各系團總支學生會須在每學期開學后兩周之內,將本系該學期擬開展的學生活動及經費預算報院團委備案。臨時開展未提前備案的學生活動時,須書面上報院團委批準后方可開展。
第四章 團支部和班級學生活動管理
第十七條 團支部和班級要積極響應和貫徹落實學院和本系的要求,組織開展好團日活動、理論學習、班團會等規定的學生活動。
第十八條 鼓勵團支部和班級創新活動形式,多開展參觀學習、經驗交流、社會實踐、志愿服務等思想性強、具有教育意義、對同學成長發展有促進作用的學生活動。
第十九條 團支部和班級開展活動要精心策劃,追求實效,做到真交流、真學習,以活動凝聚人心,以活動激發干勁,以活動促進團結,防止形式化、表面化。鼓勵各團支部和班級之間相互學習策劃經驗,在交流中共同進步。
第五章 社團學生活動管理
第二十條 學生社團活動以豐富校園文化、陶冶學生情操、提高學生綜合素質為目的,提倡并支持社團多開展有益于學生身心健康的學術、科技、藝術、文娛、體育等活動,不得開展與本社團成立宗旨無關的活動,不得開展商業性、營利性活動,不得擅自收取活動經費。
第二十一條 學生社團開展民族相關活動要符合國家憲法法律和學院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學生社團應有計劃、相對獨立地開展經常性的活動,不準占用上課時間開展活動。如時間、地點、人員與學院和各系的活動相沖突,必須服從學院和各系的統一安排。
第二十三條 邀請校外人員參加學生社團活動時,須先向院團委申請,持院團委的介紹信進行正式邀請。
第二十四條 學生社團每學期注冊時,須填寫活動審批表,將本學期擬開展的學生活動及經費預算報院團委批準。開展未提前備案的學生活動時,須書面上報院團委批準后方可開展。
第二十五條 掛靠在各系的學生社團如需配合各系團總支學生會開展學生活動,須書面上報院團委批準后方可參與配合。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相關條款由院團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