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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電子科技學院科技成果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1-28 10:0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科技成果管理,鼓勵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適應學院科研工作的發展需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以及《科技成果登記辦法》、《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規定》和《北京電子科技學院科研管理規定》,結合《教育部 科技部關于加強高等學校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的若干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學院在編、合同或協議聘用教職工以及學生,在學院工作學習過程中或主要利用學院提供的工作條件,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所取得的職務科技成果的管理。
第三條 職務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歸學院所有。對于可充分體現學院科技創新能力的高水平成果,學院按有關規定或決定給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員相應的獎勵。
第四條 科研管理處(以下簡稱科研處)是科技成果的歸口管理部門,設立科技成果轉化崗位,負責科技成果的產權申報、驗收鑒定、登記備案、權屬審核、獎勵評審、轉移轉化、成果推廣等的組織、管理和協調工作。
第五條 學院主要科研部門、企業和科技成果完成人負責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推廣、應用、服務等具體工作。
第六條 相關人員未經學院允許,擅自或變相轉讓、轉移科技成果,以及泄露學院技術秘密和損害學院的聲譽或技術經濟權益,牟取私利的,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承擔法律和行政責任。
第二章 成果分類與認定
第七條 按成果性質,將科技成果劃分為理論研究成果、應用技術成果兩大類。
理論研究成果包括基礎理論和應用理論研究成果。主要表現形式為學術論文、論著、譯著和編著,以及其他作品等。
應用技術成果包括具有實用價值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計等研究成果。主要表現形式為科研項目、工程設計和科技服務相關的資料、樣機、樣品等技術秘密,以及發明創造專利、計算機軟件版權等。
第八條 理論研究成果發表時標注的作者第一單位和應用技術成果的完成單位一般應是北京電子科技學院,否則不予認定。學院教職工經學院批準,進行深造、訪學、進修、參與其他單位項目研究等取得的科技成果,予以認定。
第九條 應用技術成果的驗收鑒定工作,按國家《科技成果鑒定辦法》和該成果所依托項目的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發表(出版)理論研究成果或評價(鑒定、驗收等)應用技術成果前,成果完成人應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做好申報專利等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第三章 成果登記與備案
第十一條 職務科技成果實行登記、備案制度。
第十二條 理論研究成果的責任作者應在成果發表(出版)兩個月內(原則上當年的研究成果應統計在該自然年度內),持論文或著作的封面、目錄、成果內容、封底等復印件,或者錄用證明、檢索報告等相關證明材料和成果內容到科研處登記、備案。理論研究成果登記備案內容主要包括:成果題名、成果類別、責任作者(先后順序排序)、刊名或出版社名稱、發表(出版)時間等。
第十三條 應用技術成果第一完成人應在成果完成鑒定(驗收)工作,或取得獎勵證書兩個月內,憑申報材料、鑒定(驗收)材料、批準材料等全套技術材料原件到學院科研處完成登記備案和科技歸檔工作。應用技術成果登記備案內容主要包括:成果名稱、成果類別、完成人(先后順序排序)、評價內容、取得時間等。
第十四條 學院作為完成應用技術成果的參加單位的,由成果的院內第一完成人完成成果登記備案和科技歸檔工作。
第十五條 科技成果信息的統計和使用,以科研處的備案登記數據為準。
第四章 成果轉移與轉化
第十六條 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參加人在不變更科技成果權屬的前提下,可以與學院簽訂協議進行該項科技成果的轉移轉化,并享有協議約定的權益。
第十七條 收入金額為50萬元以下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由分管院領導簽署意見,報學院法定代表人審批;收入金額為50萬元以上(含)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由科研處報告院黨委(常委)會,集體研究決定。
第十八條 在向企業或者其他組織轉移轉化科技成果時,可以通過在技術交易市場掛牌、拍賣等方式確定價格,也可以通過協議定價。協議定價的,將通過學院網站、辦公系統、公示欄等方式在校內公示。涉及國家秘密和國家安全的,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后的收益歸學院所有。學院對取得該科技成果的完成人員和為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部門及相關人員給予獎勵。在成果轉化中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是指在轉化該成果的過程中,對于推薦最終實施轉化單位、吸引轉化投資、轉化談判、合同簽訂等事宜做出實質性貢獻的部門和院內人員。
第二十條 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到賬收入扣除稅費、學院直接投入經費后為科技成果轉化凈收入。
第二十一條 以技術轉讓或許可方式轉化科技成果的,從技術轉讓或許可所取得的凈收入中提取80%的比例用于獎勵;以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實施轉化的,從作價投資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資比例中提取60%的比例用于獎勵。
第二十二條 在研究開發和科技成果轉化中作出主要貢獻的人員獲得的獎勵份額為獎勵總額的80%;在成果轉移轉化中做出重要貢獻的部門和其他人員獲得的獎勵份額為獎勵總額的20%。
第二十三條 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獎勵,由科研團隊提出分配方案,報學院審核后執行。
第二十四條 以橫向項目為依托面向企業開展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等合作活動,項目完成驗收后的結余經費,可視為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凈收入。
第五章 成果推薦獎勵
第二十五條 學院推薦技術創新性突出、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顯著、推動行業科技進步作用顯著的科技成果申報各級各類科技獎勵。
第二十六條 科研處組織召開推薦評審會擇優推薦科技成果,評審會專家由學術委員會相關專業成員組成。
第二十七條 科研處負責組織推薦以下種類的科技成果獎勵,但不限于這些類別。
國家級科技成果獎勵,包括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技進步獎、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
省部級科技成果獎勵,包括中央辦公廳、密碼行業、教育部等部委設立的科學技術獎和北京市科學技術獎等。
第二十八條 凡被推薦的科技成果須符合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科研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電子科技學院科技成果管理辦法(試行)》(院科發〔2014〕2號)同時廢止。